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对象中,争议较大的是其他有害物质的认定。物质本身的复杂性、有害物质种类繁多、条文间的二次援引等,直接导致有害物质定义不清。为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应当适当放宽"有害物质"的评判标准,扩大刑法规制的范围;明确行政标准仅具有参考价值,是否属于有害物质应当结合其他事实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