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同具监督属性,在实践中,三者的关系,特别是程序衔接方面,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本文以政治学的辅助原则为分析视角,认为在各监督方式的位序安排上,一般情况下,相关权利人的自行监督具有优先性,实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监督优位的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检察机关才可以提前介入。即行政违法监督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关系,以有限监督为原则,以提前介入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