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改变了农村的社会结构,不仅促使更多农民家庭更加彻底地离开了乡村,而且从外部引入和从内部催生出一些新的主体。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提出了乡村治理主体结构重塑的议题。要重塑适应农地“三权分置”背景下的乡村治理主体结构,既需要为已经实现巩固城镇化并退出土地承包权的农民设立退出乡村治理主体资格的路径,又需要通过制度创新赋予新加入和新出现的主体以治理主体资格,更需要将农地“三权分置”背景下的各类主体聚合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乡村治理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