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制定至今已有十六年,修改信托法的呼声一直很高。本文认为,信托法固然需要修改,但此种修改必须要考虑信托制度的功能定位,换言之,信托制度服务的行业和对象是什么;必须考虑信托制度实现的功能是否会冲击现有的物权类型;必须在法律上确保信托财产对于委托人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