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案件被告二审中可提供新证据

作者:谭星光
来源:人民司法, 2021, (26): 100-102.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1.26.010

摘要

<正>【裁判要旨】如果不是为了证明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证明赔偿请求人有没有合法利益受损及赔偿义务机关不应给予赔偿等免责或减少赔偿数额等事由,并且相关证据系事后产生,被告行政机关可以在二审中提供新证据。案号一审:(2020)浙0206行初55号二审:(2021)浙02行终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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