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当前我国还有近九亿农村户籍居民,他们都生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中,作为集体的成员。但是此前,我国法律中一直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更没有集体成员权的规定。为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已经发生极大变更的需要,《民法典》第96条、第99条等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特别法人,第261条等间接承认农民的成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