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治州作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实践形式,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自治立法权。随着《立法法》的修改,自治州将获得类似于地级市的地方立法权。当前自治立法权因为内容模糊、权限不明、程序不清等原因导致立法质量不高且立法效率低下,在实施中遇到重重困难;地方立法权则具有内容明确、操作灵活、权限具体等优势,稍有不慎将会影响自治立法权的顺利实施。自治州地方立法权相对于自治立法权是一把双刃剑,有必要厘清自治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本质上的差别,使二者在各自的范围内独立行使互不干扰。另外,还要从总体上规划自治立法权的实施条件,明确上级机关与自治机关的权限,完善自治立法权行使的各项具体制度,使自治州在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同时,促进自治立法权的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