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事人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登记结婚,违反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表现为登记程序上的瑕疵。最高法院的观点认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的当事人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只能以同居关系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而法律又明确规定有程序瑕疵的婚姻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事实上冒名登记的当事人皆亲自到场申请登记结婚,只是不完全符合"人证一致"的形式要件,并未违背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主"的立法原则,最高法院的观点是重形式而轻实质,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也不利于解决实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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