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了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至上地位,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环境治理中的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监察权的运作享有监督权限。综观我国环境治理中的人大监督实践,监督缺位、监督方式适用单一、监督实施刚性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立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以及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基于事前预防、事中纠错、事后惩戒的三重监督功能定位,人大监督应当以提升监督主体的积极性、增强监督内容的针对性、强化监督实施的实效性、深化监督体系的全局性为完善方向,在环境治理过程中逐步形成以人大监督为核心的、多元监督主体协调合作的复合型权力监督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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