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买卖人口犯罪的保护法益不是被买卖的特定被害人之人身自由、安全、自我决定权等个人人身法益,而是直接被买卖之特定被害人与间接被冒犯的人类全体以人身不可买卖性为核心的人格尊严整体。从以人身不可买卖性为核心的人格尊严整体立场出发,应当否定被买卖的特定被害人同意他人将自己出卖的意志决定的有效性。基于个人人身法益说肯定被害人同意的效力的见解,不具有妥当性。个人行使自我决定权同意他人买卖自己,必然同时冒犯人类全体的人格尊严,无法满足被害人同意对法益主体适格的要求。随着买卖人口的不法内涵与结构形态的变迁,刑法的应对方案应当与时俱进,以更好地实现对人格尊严的辅助性法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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