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承继原《婚姻法》的立法基础上,进行了修正与完善,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三种婚姻无效情形;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了受胁迫可撤销、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了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的两种可撤销情形,确立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婚姻二元效力瑕疵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