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农办政改[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第三批)工作评估总结的函》(农办政改函[2019]7号)有关"树立一批典型"的要求,我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基础上,从前三批中央确定的试点单位中选择工作扎实、成效明显、具有引领作用的北京市大兴区等60个县(市、区)作为第二批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经验交流典型单位(名单附后),供各地学习借鉴。典型单位经验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