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改革的目的是要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而问题的解决主要靠司法官。通过专业化的常设机构来遴选司法官是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主攻方向。结合我国司法权力配置的实况,建议各省市的遴选与惩戒委员会设置在本省市委政法委,由15—30人的单数组成,专职负责司法官的遴选与惩戒工作。司法官的遴选应坚持公平、透明和逐级遴选原则,在标准上将专业能力作为考虑的重点,同时考虑社会经验与职业道德。司法官的惩戒事项应明确、措施要体现法律性。遴选和惩戒都需要通过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来保障司法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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