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杭人社发[2020]93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杭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