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耕地资源是实现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建设现代化农业强国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以严格的国家管控为特点的耕地公法保护制度,不足以实现对耕地资源的有效保护。耕地保护立法应当坚持耕地保护法的社会法定位,从公法与私法制度的结合上,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公法与私法结合的耕地保护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其理论依据在于土地所有权的社会性理论、农民对土地发展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共享理论和农地法的公法私法结合的社会法理论。耕地保护立法应当建立公法私法结合的制度规范,以实现对耕地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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