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刑事证明客观化的现象,近年来更是伴随着对刑事错案的深刻反思而得到强化。强调客观证据和必然性推论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对保障查明事实、贯彻“疑罪从无”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带来了放纵犯罪和证明僵化的弊端。片面的“客观化”并不是实现发现真实目的的必然路径。刑事证明的本质是依据证据和推论获取具有高度盖然性的事实认定结论。裁判者运用整体主义解释的方法进行事实认定,需要依赖补助证据与或然性法则。对“客观证明”的理解,不能狭义地局限于对客观证据或实物证据的绝对要求,亦不能片面排斥或然性推论,而是要区分情形、辩证对待,依据事实认定的一般性原理对证据、推论及证明标准进行合理规范,从而促使裁判结论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