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具体明确且有针对性的“知道”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的唯一内容。客观主义立场能够降低法官个人价值取向对“明知”认定的影响,保障“明知”认定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并有助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的认定,实现立法的类型化向司法的个罪定型化转变。从协调规范的角度出发,应当使用推定规则代替“应当知道”在规范中的表述。推定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功能。为避免“明知”的推定规则为功能主义所用,推定规则的规范构建不仅需要考虑刑事政策,还应当接受责任理论的制约并受到基础价值的指引。降低或转移证明责任是刑事推定规则的基本属性。刑事司法解释中有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认定的规则,实则混合了便利司法人员定性的操作规则和设定义务以转移证明责任的推定规则。推定结论的或然性特征要求司法实践严格限制适用推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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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