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证券法》首次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调整范围,明确其法律地位:是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本文从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探索发行优先股的业务基础、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法律探索、优先股产品的市场化应用及投资者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在现有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基础上,开展优先股业务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