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刑法边界限缩:一种经济学分析框架

作者:商玉玺
来源: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42(01): 80-89.
DOI:10.19525/j.issn1008-407x.2021.01.010

摘要

金融不法行为犯罪化的经济学基础是纯粹强制金融资源转让,强制是质的内容,以市场交易自愿性为判定。金融市场自愿性分为自愿交易、民商事型、投机型、完全型非自愿交易4类。投机型与完全型非自愿交易是破坏金融交易秩序罪规制的对象,前者与金融资源所有权减损值结合作为犯罪化标准,即结果犯立罪模式;后者与金融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减损值及其他情节结合作为入罪标准,即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并存的立罪模式。非违禁品的金融资源自愿交易与民商事型、诱发除金融资源所有权减损之外的投机型非自愿交易,应排除刑法规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行为是破坏金融交易秩序罪的预备、危险行为,以完全型非自愿为入罪基准,与之相悖逆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等罪应去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