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问题凸显了网络时代传统刑法与新型网络犯罪事实之间的调适难题。虚拟财产是虚拟环境中的财产,不能把现实世界中的数字化财产当作虚拟财产。把虚拟财产解释为财物,在方法论和法益论上都存在问题;把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侵犯财产罪,会引起犯罪论与刑罚论的混乱。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既不是混同在一起的,也不是完全割裂的,而是人类生活世界的两个层面。应该区分虚拟财产本身、虚拟财产所生利益、建构虚拟财产的代码数据三个相关概念。虚拟财产本身不是法律的规制对象,虚拟财产所生利益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只有代码数据属于刑法的调整对象。刑法保护虚拟财产的唯一路径是通过对数据的直接保护以实现对虚拟财产的间接保护。非法获取虚拟财产不是非法获取数据,而是破坏数据,应该定性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此需要进一步区分不同情况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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