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集团成员同时或先后破产时常涉及复杂的程序及实体法问题,尤其是当债权人因集团成员营业事务高度交织而利益受损时,法院需在尊重债务人独立人格与维护债权人之公平受偿原则间进行权衡。随着破产理念更新,中国法院对事务高度交织的企业集团的破产处置经历了从"一企一案"到"合并破产"的转变,并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不过,鉴于"合并破产"突破了法人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原则,因此,法院仅应在例外情形下适用。而且,除需在理论上准确阐释"合并破产"外,还应在破产法中明定"合并破产"具体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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