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民委员会内设置公共卫生委员会是宪法的明确规定,也是推进健康乡村建设、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但由于相关立法规定的不健全,导致实践中村公共卫生委员会在人员组成、工作职责、运行制度、经费保障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形式化和不规范等问题。应适时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通过地方立法强化村委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法制化,实现村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法治化,以织密筑牢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网底,切实提升农村基层公共卫生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