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那么对于非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经营的,非身份者是否构成该罪的共犯?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作者结合对司法判例的统计,对两种做法对比论证,并对非身份者不构成该罪的观点提出了相应分析和个人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