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理论界对"以租抵债"的讨论仍局限于用债的更新、新债清偿等理论概念阐述新债与旧债之间的关系,但对"新债"的法律性质及规范适用问题的讨论却点到而止。实质上,"以租抵债"是以租赁法律关系来实现抵债的交易现象的描述,其本身不应作为单一合同的指称。文章认为对"以租抵债"性质的判断应当根据构成"以租抵债"的关系要素为基础。究其构造,"以租抵债"实际上是由旧债法律关系、租赁合同、抵销合同这三个要素构成。"以租抵债"中的租赁合同和抵销合同各自独立又共同构成了一个交易整体,服务于同一个交易目的,即清偿旧债。租赁合同的独立性决定了其应当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