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自动化决策算法的广泛运用,民事主体因受"信息茧房"裹挟正在丧失信息获取自主权。同时随着算法预测性使用功能的不断强化,民事主体隐私安全和发展平等权也日益面临着被损害和被剥夺的风险。规制这些算法问题,一方面需要以欧美为鉴,从大数据规范收集和利用着手进行源头治理;另一方面需要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及时增设数据被遗忘权、更改权,并创设算法安全委员会,由其集中负责计算机源代码披露和算法解释、审核、监管工作。此外,为全面防范、惩戒算法侵权行为,还需通过立法确立算法侵权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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