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面临一些实践困境,主要体现为部分领域检察机关执法成本较高、行政主体间职权模糊与交叉以及现有规范下行政履职期缺乏变通等,为此需要引入诉前协议加以应对。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协议是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就公共利益危险消除或损害修复达成的协议。行政机关负责如约完成治理任务,检察机关负责对协议履行进行全过程监督。从法律性质上看,诉前协议具有公法契约与诉讼行为二元属性,契合公益诉讼法理,能够无障碍纳入现行制度框架。目前需要对诉前协议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明确设计原则、适用情形、订立和履行程序。诉前协议的引入将带来公益治理的体系化效应,优化行政、检察、审判的职能分工,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