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川林规发[2021]6号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森林法》,规范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代履行行为,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规定,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要求,我局结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