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法定证据形式。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是证据认证中首当其冲的问题,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3条、第94条的规定,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操作,并就相关技术问题作出说明,或者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辅助法官形成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