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古代法文化以情、理、法为内容,以衡平为手段,以公正和谐司法秩序构建为目的。衡平司法肇始于君权神授思想下的天命观,发展于儒家仁礼思想下的伦理秩序观,表征为法家以法为本的公正法律观,暗合于道家无为而治的自然平衡观,蜕变于阴阳五行学说的对立协调观。衡平司法以国法为基础规范,以天理为最高追求,以礼制为底层规范,以民间法为地方性规范。衡平司法的实践依托制定法,并以制定法中的"不得应为"条为兜底条款。通常情况下严格依法办案就能很好地解决其情、理、法协调问题,当制定法阙如或与天理、人情相抵牾时,司法官往往通过情、理、法的融通,发挥衡平司法的主观能动性,或屈法伸礼,或执法原情。衡平司法有助于弥补法律漏洞,填补法律空白,彰显个案公正,回应自然秩序诉求,最终构建一个合法合情合理的公正和谐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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