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行业的正常运行发展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其保驾护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正确适用可以保障金融业管理的稳定秩序。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适用存在扩张的情况,对其进行限缩的本质是合理分析与论证不应适用本罪的行为而应当归于无罪或是其他罪名。然而,探索本罪的限缩适用路径存在着行为对象内涵不明、行为特性多已固化以及非法集资整体治理机制偏向养老集资等类型化犯罪的限缩困境。有效限缩本罪的司法适用应明确行为对象存款的内涵、提高行为非法性的司法认定标准,以及协调非法集资类型化与一般化的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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