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由源源不断的数据驱动的算法已经成为新的权力代理人。然而,对算法的监管仍依照传统路径,在结果监管的思路指导下,进行事后的内容审查,由网络平台承担法律责任。机器深度学习和自动决策技术的发展超越了结果监管思路的制度假设,给传统监管路径带来严重冲击。应及时树立以风险防范为目的的监管思路,实行内容与算法并重的双轨审查机制,以及设立平台责任与技术责任双轨并行的责任体系,并对算法的生产性资源数据的收集和使用进行合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