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社会信用立法的征求意见稿,未对信用进行明确界定,留下了诸多争议空间。信用不是独立的权利类型,而是遵守法律规定与信守合同约定的客观状态。哪些违法行为须记为失信行为,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信用惩戒不是独立的行政处罚,而是种种“不利对待”的事项集成,须遵循合法、关联与正当原则,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基础清单与基础目录,是非常有益的做法。社会信用立法,是一次集成型法治活动,既要梳理既有法律渊源,合理界定失信行为,又要在法治原则的指引下,妥当设定惩戒措施。只有遏制公权扩张的冲动,妥当周全地保护私益,社会信用立法才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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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