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表演中,编导创作舞蹈作品的过程是一度创作,演员的表演是二度创作。二度创作对于表现出完整的舞蹈作品具有独立的价值,法律应当承认这种创造价值的客观存在性,并转变原有的以邻接权保护的方式,赋予表演者以舞蹈作品合作作者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