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破产程序中,经常会出现待履约合同限于困局而不能履行的情况。一般认为,企业破产管理人在待履约合同履行与否的问题上享有选择权,在待履约合同的处理上可以选择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除此之外,文章也尝试对破产程序中待履约合同的转让提出了一些建议,兼顾各方利益的需要,最终达到《破产法》所追求的公平、公正和效率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