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常态下,国家立法应当树立通过《商法通则》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识,将革新商事制度的实践一体纳入法治化轨道,逐步实现由政策驱动向法律主导的转变。《商法通则》应当以"企业"为基础概念整合商事主体体系,以企业组织形态为标准改革商事主体登记制度;完善营业财产登记制度,审慎界定公共商事活动中的公共利益,防止不合理的公共服务收费,升级营业财产保护制度;在保护交易自由和交易安全的基础上,规制商事主体的竞争行为,拓补商事交易规制制度。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