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的制度选择,大致经历了“反专利保护——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和专利权保护”的发展历程。从近代到现代,专利授权范围以及专利排除领域的立法规定并无实质性变化,各国专利实践多采取解释论立场,通过修改《专利审查指南》,以及法律规范解释和司法判例,将包括软件在内的新技术纳入专利客体之中。软件专利制度形成的法律基础在于软件的技术功能与发明专利之间的逻辑联系,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类分软件的技术思想及其表达,区别思想内容中的抽象算法与具体算法技术方案,明确程序算法的专利性判断规则,厘清程序算法属性与方法专利类型的关系。在我国,以《专利法》第2条(可专利主题条款)和第25条(专利排除条款)规定为基础,通过设定专利审查规则和司法裁判规则,软件专利保护实现了开放性的制度转变。面对未来,软件专利保护有必要在客体地位确认、授权审查标准、信息公开义务、权利保护期限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