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药品跳转是美国制药行业最热议的话题之一,它不仅与广大的消费者利益相关,而且涉及到了药品创新、市场竞争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虽然美国法官运用合理规则分析了药品跳转的反竞争效果,但仍旧无法避免司法误判。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一项禁令,要求阿特维斯公司继续销售其旧版本的品牌药,这违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即“多林克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早先确立的“一个竞争者没有帮助其他竞争者的义务”的原则。消费者“自由选择”与“胁迫”二分法也不适用于药品创新行为的经济学分析。因此,司法审判中应优先适用本身合法规则而非合理规则,在经济学分析上则适用“虚假创新”而非“胁迫”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