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宪法课堂上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国家权力的有关内容进行讲授时,可以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比较,如君主立宪制的议会制与共和制的议会制之异同;也可以对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同一权力进行比较,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任免权有何差异;还可以对我国宪法文本中规范性法律文件审查体系进行比较,如形式上有"改变或者撤销"和"撤销"两种,主体和对象上涉及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两个系统,层次上有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审查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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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