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封建社会,典权标的物大都为农耕地。至宋初,田宅典卖制度正式纳入法律,《名公书判清明集》一书收录了大量的因出典土地和房屋而引起纠纷的案例,其中案例种类呈多样性,解决方式呈丰富性。至于典卖纠纷的原因,包括出典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实体性法律规定方面过于笼统,程序性法律缺少灵活性,以及典卖后出现了财产性风险。总体来看,宋代法律对田地和房屋的典权主体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保护,田地和房屋出典纠纷的裁决依据的是律、敕、令等专门性规定,裁决包括归还田宅等民事责任,权刑等刑事责任,还包括超过时效不得受理等结果,这表明宋代在处理田宅典卖方面的法律制度已大体完善。需要指出的是,田宅典卖制度的出现不利于社会稳定,对当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