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撤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以下简称撤三)制度可以促进商标注册权利人积极地使用商标,避免或减少商标资源的闲置。商标被提撤三,注册人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交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商标使用人应当是商标注册人或者经注册人授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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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