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间的衔接适用已成为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新常态,但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方面,《监察法》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均作出了有别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于此,为在监察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衔接过程中形成优化协同高效的认罪认罚从宽模式,应当在证据适用上确立监察调查与司法审查采用同一标准的规则;在法律规定上,明确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内涵、外延及程序,并厘清有关自首和立功等从宽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监察、检察、法院应建立由监察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载明认罪认罚情节,再由检、法两家确认被调查人已在监察调查阶段认罪认罚并按照"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的原则形成阶梯式量刑从宽的工作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