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时代困扰非法获取虚拟财产行为定性的本质原因在于,虚拟财产难以被准确估值以及非法获取虚拟财产行为不符合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在元宇宙空间中,绝大部分虚拟财产均具有经济价值、管理可能性及交易可能性,部分虚拟财产甚至拥有物权属性特征。元宇宙空间中绝大部分非法获取虚拟财产行为符合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可能以刑法财产犯罪定性。元宇宙空间中的虚拟财产交易既可能拥有一个广阔的市场环境,也可能得到政府的认可和监督。元宇宙空间中虚拟财产价值能得到准确评估。在元宇宙空间中,非法获取货币类、藏品类、服务类虚拟财产行为只能构成财产犯罪而不可能构成数据犯罪;非法获取数据类虚拟财产行为只可能构成数据犯罪而不可能构成财产犯罪。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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