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本质上是对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消极防御机制。该制度通常在相关债权人利益直接受损时才适用,具有被动性和消极性;而且不能根治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对公司经营机制的破坏,呈现出治标不治本的局限。因而建立一种全新的积极防御机制势在必行:借助经济法理念,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尤其需要完善监事会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并将二者有机整合,使其成为解决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的一种积极动态的法律防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