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过程的经验表明,利益衡量(价值判断)不仅存在于对最终的司法认定的"完整事实"赋予法律效果的阶段,同样也存在于对构成最终事实的若干构成要件的判断阶段。行政审判的经验还表明,人民法院更倾向于选择在事实构成要件的判断阶段适用利益衡量方法,而不是在对最终"完整事实"赋予法律效果的阶段。因此,应遵循立法规定,于"两阶段"分别抑制利益衡量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