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辅警已成为我国辅助执法、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然而有关辅警的主体地位的法理纷争导致辅警在履职过程中面临职责不清、缺乏强制力和防卫能力等困境。从辅警与公安机关的劳动法律关系、辅警的职责内容等角度看,辅警属于“准警察”,应当根据内部/外部行为和柔性/刚性措施的不同区分辅警的职权范围,同时在特殊、紧急情况下赋予辅警有限强制力,将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责的辅警纳入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范围。

  • 单位
    上海公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