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特殊预防是刑罚的重要目的之一。在风险社会中,它所蕴含的刑罚个别化、刑罚人道主义以及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的价值取向正在愈发显著。而社区矫正制度旨在依法在社区中监管、改造和帮扶犯罪人,是一种充分贯彻特殊预防理念的非监禁刑执行制度。按我国刑法的规定,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是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对象之一。这样的规定不但会在立法规范维度导致整个刑罚结构的逻辑紊乱,而且在司法适用维度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虚耗以及司法腐败问题,亦会在法理价值取向维度与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所倡导的多种理念相悖。因此,为了规制社区矫正制度与缓刑制度之间的矛盾,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刑罚制度的体系结构,严格规范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范围,并探索专门针对缓刑犯的考察与矫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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