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术界和政策界都把合作社看作是企业。就性质而言,合作社不是企业契约,而是社会契约。合作社的企业契约范式导致合作社原则之间在逻辑上的不兼容。文章认为,合作社是以提供公共品为中心任务的康德式社会契约,并以此来理解合作社核心原则和联合问题。在这个理论框架里,合作社的三个核心原则在逻辑上解决个体联合所带来的总体福利函数存在性问题以及如何分摊公共品成本问题。何瓦斯剩余分配制的实质是,在动态一般均衡路径上,合作社公共品的成本分摊与社员从公共品的受益是相匹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