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德格尔与列维纳斯都“直面”死亡问题,并对死亡的本性、自我与死亡的关系以及他人之死与自我的关系等问题做出充分回应。海德格尔认为死亡是始终“悬临”于此在生存之中的向终结存在的方式,死亡构成了此在最为本己的整体能在,并展现为主体“我-能”的意向性结构。列维纳斯却要打破生存论上的死亡“悬临”,消解主体的“我-能”,并将“向来属我”的死亡孤独转换为伦理学上“异质属他”的死亡责任,由此,死亡不再是此在为自身存在负责的方式而是为“他者”担负责任的伦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