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学界对法官是否具有造法能力的问题已经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法官如何造法以及在什么程度或者范围内可以造法的问题。在法学方法论的历史上,法官造法的理念经历了从“无漏洞信条”,经过传统方法论,到现代诠释学的发展历程。如今,“三权分立原则”已无法维持,立法者和法官都在制定法政策。然而,应将立法者的法政策职能限定在战略方面,而将法官的法政策职能限定在战术方面,这样可以达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