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运动式治理"模式逐渐走向法治化、常规化、权威化的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和普通民众的社会治理"刑事化"伦理诉求愈加明显。而口袋罪泛化问题,是国家权力机关为满足社会治理"刑事化"伦理诉求而必然出现的附带后果。解决口袋罪泛化问题的刑法理论,不应以我国目前流行的、被宪法所明文规定的、"公检法"适用刑法的思路为主,而应以刑法的刑事辩护律师适用思路为主。如果越来越多的刑法学者能将定罪量刑研究思路,转变为刑事辩护律师的无罪或罪轻思路,则可以自下而上地切实消减我国的口袋罪,解决口袋罪泛化问题。